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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事发地政府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按:程序向市应急办和专项应急办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3.3.2 现场指挥与协调
  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协调和处理:
  ●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根据市应急委启动或报请启动相关预案命令发布应急指令;
  ●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的应急指挥工作;
  ●向市委、市政府及省委、省政府报告情况;
  ●协调事件发生区域人员的疏散或转移;
  ●协调现场警戒和道路、水域等交通管制;
  协调对伤员的急救;
  ●协调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协调应急救援通信、物资征调及其运输等保障工作;
  必要时商请并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处置行动;
  协调事件善后处理及恢复重建工作等。
  3.3.3 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
  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
  决定启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等措施。
  3.3.4 扩大应急
  各级应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状况,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必须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事态时,市应急委及时按规定商请军队和武警部队或请求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调集专业救援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省政府转报国务院,申请国务院批准宣布事发地进入紧急状态。
  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专业应急队伍、装备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应迅即到位。
  3.3.5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全市各类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应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市应急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有关新闻发布工作由负责处置事件的市级有关部门和,市应急办协助。市应急办要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置事件的市级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新闻报道意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规定办理,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或报告。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应同省应急处置机构保持口径一致。负责处置事件的市级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主动联系、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并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对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各区应急办按以上原则进行。
  3.3.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以及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解除应急措施,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对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市应急委同意,并报省应急处置机构作出决定后,由市应急办通过新闻发言人宣布应急结束。
  3.4 后期处置
  3.4.1 善后处置
  ●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要设立事件发生地群众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做好家属安抚工作。
  ●疫病控制
  卫生部门要设立医疗监测救治站(所),对伤员进行救治,为群众提供常用药品,对疫病进行控制,对食品、饮水等进行检测;环保部门要对事发地及其周边地区进行大气、水源、植被、土壤等全方位检测,对污染物进行收集和处理,对因事件而形成的环境改变和污染及时提出治理恢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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