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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预警警报的解除
  当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钓有关措施。
  3.2 应急响应
  3.2.1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
  ●级别的划分
  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区级人民政府确定,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市人民政府政府确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级别的确定程序
  区级以上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提出建议,报同级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审定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3.2.2 预案启动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各区应急委决定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决定启动市级及以下应急预案;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办公室报省应急处置机构启动省级及以下应急预案。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事发地区应急委在国务院或者省位应急处置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事发地区应急委在省应急处置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启动后,市应急委立即启动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和具体行动方案,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做好具体应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应急处置机构,同时通报鄂州军分区、武警鄂州支队、武警鄂州消防支队。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区应急委立即启动区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具体行动方案,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厂做好具体应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市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将情况报告省专项应急处置机构。
  3.2.3 特别情况的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跨市行政区域的,由市应急办与有关联的市应急机构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省应急处置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跨部门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市应急委对应急工作进行协调。
  3.2.4 信息共享和处理
  ●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完善市、区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现已建成的专业通信网和各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网。现场指挥部采用手机、手提电脑等通信手段,通过无线通信网络进行通信联络。市、区应急委、专项应急委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并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
  ●值班
  应急处置期间,事故单位和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基层组织、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一级报告一次情况,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采集,及时向市、区应急办或者专项应急办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市外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由市应急办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市应急机构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涉外涉港澳台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外籍或者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市外事侨务和台湾事务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上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3.3 应急程序
  3.3.1 先行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事发地政府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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