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领导机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为全市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具体技术方案指导。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分别由市应急、专项应急委办公室确定。
3.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1.1 预测预警技术支持系统
●通信网络、报警电话
市、各区专项应急办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通信网络,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政务内网、外网资源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综合信息系统,做到资源共享、运行规范。
广泛宣传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12345市长:专线电话,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各级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接警电话。逐步确立一个统一的报警电话和报警系统。
3.1.2 预测
●信息监测与处理
市、各区应急委、专项应急委、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确立监测点,并重点加强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
市、各区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情况严重的,市专项应急委应当指派人员立即赶赴事发地,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防止事件发生。
●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监测并报告可能或已经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小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
自然灾害:由事发地政府和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测有关信息,包括灾害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自然灾害市专项应急委及市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经由市应急办向省应急办报告。
事故灾难:由事发地政府和安监、公安、交通、环保等事故所涉及的主要部门监测有关信息,包括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事故市灾难专项应急委及市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经由市向省应急办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事发地政府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包括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市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委及市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由市应急办向省应急办报告。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由事发地政府和各级公安、信访等部门监测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包括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市社会安全事件专项应急委及市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经由市应急办向省应急办报告。
公民、组织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报告。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事故灾难,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情况。
3.1.3 预警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可能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可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标准在各专项预案中明确。
一般预警(Ⅳ级)由区人民政府确定,较大预警(Ⅰ级)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确定。
市、各区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建议。报同级专项应急委或者应急委审定后,按照权限由相应人民政府决定预警级别。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级规范性文件对预警级别规定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级别确定后,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发言人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介、网络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警报。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
●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市、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并根据报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