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专项应急委组成: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相关副秘书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主要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保险机构负责人为成员。
--自然灾害专项应急委。由市民政局、市地震局、市水利局牵头,分别负责《鄂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鄂州市破坏性地震灾害应急预案《鄂州市早涝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灾难专项应急委。由市安监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牵头,分别负责《鄂州市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州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州市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鄂州市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应急预案》、《鄂州市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委。 由市卫生局、市畜牧局牵头,分别负责《鄂州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鄂州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专项应急委。由市信访局、市公安局牵头,分别负责《鄂州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现场指挥部
在市专项应急委设立与之相应的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由市政府相关领导或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主要负责抢险、人员营救和救治、维护秩序等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医疗救护组:由卫生、畜牧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水陆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灾民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城建、人防、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政府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物资保障组:由发改委、经委、财政、民政、商务、食品药监、粮食、供销社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通信保障组:由通信管理、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新闻报道组:由当地党委宣传部和政府办负责制订新闻报道方案,请政府新闻发言人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
市应急委下设市应急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在市应急委领导下负责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相关的副秘书长,担任,工作人员从市政府办公室抽调。
市应急办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培训和演习;负责全市各类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披露、新闻发布以及与各区政府、市直部门的联系沟通;督促检查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负责与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的协调联系并提供相关服务;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专项应急委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市专项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的具体职责,由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2.3 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各区应急委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 地方机构
各区、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其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预案,结合本地实际予以确定。
2.5 市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