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国有关闭破产和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6〕87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定的《关于国有关闭破产和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国有关闭破产和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
为妥善解决国有关闭破产和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以下统称“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辽政办发〔2005〕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和缴费方式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资金,实行以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筹集为主,同级财政和社保补助为辅的方式筹集。按下列缴费方式参加医疗保险:
1.有条件的国有困难企业应继续执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溪市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本劳社发〔2004〕9号)中有关规定,为退休人员每人趸缴1.5万元参加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模式。
2.不具备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条件的国有困难企业,其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按每人9000元标准趸缴,实行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模式。如按每人9000元趸缴确有困难的,实行企业缴纳、财政支持和医保结余基金补助三方筹资的办法共同解决。其中,企业承担50%(企业承担仍有困难的,企业与退休人员代表共同协商筹资办法),医保结余基金承担30%,财政承担20%。对于无资产、无资金来源或资不抵债的国有困难企业,实行财政支持、医保结余基金补助和退休人员个人承担三方共同筹资的办法解决。其中,财政承担35%,医保结余基金承担35%,退休人员个人承担30%。
3.对于有资产但暂时不能变现的国有困难企业,可以采取过渡办法,由企业以我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5%的比例逐月缴纳(也可按年预缴,按月划账),不建立个人账户,只享受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统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