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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2008年2月25日施行的《 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08]7号)代替。)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6〕9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适当提高城市居民低保补助水平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6〕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部分低保对象的分类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数额及执行时间
  (一)调整低保标准我市城区(含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72元提高到195元;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县政府所在镇由140元提高到159元,其他乡(镇)按县政府所在镇调整幅度同步调整。
  (二)调整部分低保对象分类救助标准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对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在原享受分类救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大学(含大专)在读学生,因病、因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原享受分类救助的基础上增加20元。
  (三)执行时间调整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部分低保对象分类救助标准,统一从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所需资金安排以2006年10月底为基数,县、区调整低保标准和增加分类救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分别按城区7:3、两县3:7比例给予补助。调整标准后,新增低保对象所需的资金,仍按原有渠道解决。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核定低保标准和分类救助标准调整后的保障资金总额,报至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原预算不足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追加。
  三、调整标准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并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对原低保对象经重新核定仍保留城市低保待遇的,要保证从今年11月份按照调整后的城市低保标准和分类救助标准重新核定的救助金额发放低保金;因调整低保标准而新增的低保对象,要于今年12月底前纳入保障范围,统一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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