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商务部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
为贯彻落实《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8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
商务部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7]13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本市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济秩序,现就对本市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整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改范围和内容
(一)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而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本市各有关机构或者市场(以下统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对照《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进行检查。
(二)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整改:
1、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2、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3、规章制度、交易规则等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存在风险隐患的。
二、工作程序与时间要求
(一)各区(县)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掌握本地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基本情况,并于2007年5月21日前将纳入整改范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汇总表上报市经委市场流通处,并督促企业按照要求做好整改工作。
(二)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要针对自身在交易方式、交易机制、内部管理、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整改方案(现行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与《条例》规定不相符合的,以《条例》和《通知》为准),并于2007年5月31日之前,向我委报送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交易规则等有关管理文件和整改方案。
(三)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于2007年8月15日前,将修改后市场(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交易规则等管理文件以及交易系统调整的前期准备情况报送我委,并向市场所在地区(县)经委备案。我委将于2007年10月份开展验收工作。
(四)自2007年10月1日起,所有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不得采用《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的交易机制。今后新建市场的公司章程、交易规则等相关管理文件应经我委审查后报商务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