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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五条 新增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以置换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测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签定土地置换合同,结算差价。由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补偿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规划要求、土地用途、现状、剩余使用年限为依据进行评估后补偿;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格以国土资源部门规定为准;
  (三)以转用或征收方式取得土地,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四)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进行收购;
  (五)储备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进行补偿安置;
  (六)市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按法律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三章 土地储备的整合开发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中心对储备土地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地整合,以利于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土地增值和合理利用。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市规划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对涉及到需要整合开发的土地,会同市国土资源、城市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共同拟定整合开发方案,经储委会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中心在供地前,可以对整合后的土地上的水、电、路、气等配套设施,进行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供应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各类建设用地年度需求量,会同市财政、发改、建设、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共同拟定储备土地的年度供应计划,经储委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向市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部门在接到规划申请三十日内完成规划设计条件的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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