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城建投资公司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储备中心做好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工作。
  第七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与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建立业务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房地产管理和土地储备相关信息。
  第八条 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规定,有利于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九条 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实行规划控制储备。

第二章 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部门共同拟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确定拟储备土地的数量和范围,经储委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下列国有土地纳入储备范围:
  (一)全市范围内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可利用存量土地;
  (二)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依法没收的土地;
  (五)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委员会依法改为居委会后剩余的土地;
  (六)单位因搬迁、解散、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
  (七)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后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八)为公共利益需要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九)为实施城市规划,由市政府决定收回或收购的土地;
  (十)市人民政府通过置换取得的土地;
  (十一)市人民政府统一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
  (十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履行出让合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十三)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十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五)改制企业或兼并企业(含破产企业)的用地,因城市规划的调整,改变原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