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废止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6]25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
鄂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有效控制建设利用土地总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供应,是指土地收购储备供应机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运用市场机制收购、置换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受政府委托依法收回、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收购储备计划的城市建设用地采取统一储备和前期开发,并按法定程序向市场统一提供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鄂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供应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代表市政府垄断土地储备市场。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委员会(以下简称“储委会”),储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供应重大事项。储委会办公室设在土地储备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