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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说明:表中“-”前为级别,“-”后为档次。

  附表5: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套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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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岗(在职) │                     套       改 年 限                          │
│ 技术等级 │  年限   ├──┬──┬──┬──┬───┬───┬───┬───┬───┬───┬───┬───┬───┬──┬──┬──┬───┤
│      │      │4年 │5- │7- │10- │12-  │15-  │17-  │20-  │22-  │25-  │27-  │30-  │32-  │35- │37- │40- │42年 │
│      │      │以下│6年 │9年 │11年│“年 │16年 │19年 │21年 │24年 │26年 │29年 │31年 │34年 │36年│29年│41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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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年   │  │  │  │  │   │   │   │   │  1 │  2 │  3 │  4 │  5 │  6│  7│  8│  9 │
│      ├──────┼──┼──┼──┼──┼───┼───┼───┼───┼───┼───┼───┼───┼───┼──┼──┼──┼───┤
│高级技师  │  5-8年  │  │  │  │  │   │   │   │   │   │  3 │  4 │  5 │  6 │  7│  8│  9│  10│
│      ├──────┼──┼──┼──┼──┼───┼───┼───┼───┼───┼───┼───┼───┼───┼──┼──┼──┼───┤
│      │  9年以上 │  │  │  │  │   │   │   │   │   │   │  5 │  6 │  7 │  8│  9│ 10│  11│
├──────┼──────┼──┼──┼──┼──┼───┼───┼───┼───┼───┼───┼───┼───┼───┼──┼──┼──┼───┤
│      │ 1-4年   │  │  │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9│ 10│  11│
│      ├──────┼──┼──┼──┼──┼───┼───┼───┼───┼───┼───┼───┼───┼───┼──┼──┼──┼───┤
│  技  师│ 5-8年   │  │  │  │  │   │   │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11│ 12 │
│      ├──────┼──┼──┼──┼──┼───┼───┼───┼───┼───┼───┼───┼───┼───┼──┼──┼──┼───┤
│      │ 9年以上  │  │  │  │  │   │   │   │   │ 5  │ 6  │ 7  │ 8  │ 9  │ 10│ 11│ 12│ 13 │
├──────┼──────┼──┼──┼──┼──┼───┼───┼───┼───┼───┼───┼───┼───┼───┼──┼──┼──┼───┤
│      │ 1-4 年  │  │  │  │  │  1 │  2 │  3 │  4 │  3 │  6 │  7 │  8 │  9 │ 10│ 11│ 12│  13│
│      ├──────┼──┼──┼──┼──┼───┼───┼───┼───┼───┼───┼───┼───┼───┼──┼──┼──┼───┤
│ 高级工  │ 5-8年   │  │  │  │  │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11│ 12│ 13│  14│
│      ├──────┼──┼──┼──┼──┼───┼───┼───┼───┼───┼───┼───┼───┼───┼──┼──┼──┼───┤
│      │  9年以上 │  │  │  │  │   │   │  5 │  6 │  7 │  8 │  9 │  10│  11│ 12│ 13│ 14│  15│
├──────┼──────┼──┼──┼──┼──┼───┼───┼───┼───┼───┼───┼───┼───┼───┼──┼──┼──┼───┤
│      │  1-4年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12│ 13│ 14 │
│      ├──────┼──┼──┼──┼──┼───┼───┼───┼───┼───┼───┼───┼───┼───┼──┼──┼──┼───┤
│  中级工 │ 5-8年   │  │  │  │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13│ 14│ 15 │
│      ├──────┼──┼──┼──┼──┼───┼───┼───┼───┼───┼───┼───┼───┼───┼──┼──┼──┼───┤
│      │ 9年以上  │  │  │  │  │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14│ 15│ 16 │
├──────┼──────┼──┼──┼──┼──┼───┼───┼───┼───┼───┼───┼───┼───┼───┼──┼──┼──┼───┤
│ 初级工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15│ 16│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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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套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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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套 改 年 限                             │
│     ├───┬───┬───┬───┬───┬───┬───┬───┬───┬───┬────┬───┬────┬───┬───┬───┬───┤
│ 普通工  │4年  │5-  │7-  │10-  │12-  │15-  │17-  │20-  │22-  │25-  │27-   │30-  │32-   │35-  │37-  │40-  │42年 │
│     │以下 │6年  │9年  │11年 │14年 │16年 │19年 │21年 │24年 │26年 │29年  │31年 │34年  │36年 │39年 │41年 │以上 │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11 │  12│  13 │  14│  15│  16│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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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本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实施办法。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附表1)。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国家和自治区出台规范的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核准的岗位等级和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或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附表2)。
  3.工勤人员。
  工勤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工勤技能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附表3)。
  (二)薪级工资实施办法。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勤人员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附表1、2、3)。
  事业单位不同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4、5、6)。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可将原聘较高等级的岗位任职年限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后套改薪级工资。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四)津贴补贴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从第二年的1月1日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聘任文件下发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1.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第二年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2.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第二年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3.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四、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报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后,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为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自治区人事部门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五、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工资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制定我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我区各行业、各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各级地方政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并对本地区所属的各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各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各事业单位(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都必须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纳入自治区财政厅和人事厅工资管理信息系统。工资支付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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