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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6]138号 2006年11月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已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同时抓紧做好新增工资的兑现工作。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自治区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基本工资结构
  (一)公务员职级工资制。
  公务员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构成。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1)。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为27个,每一个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附表 1、 2)。
  (二)机关工人工资制度,分技术工人工资和普通工人工资两类。
  1.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构成。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3)。
  2.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设岗位工资一项(附表3)。
  三、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办法。
  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4)。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它。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三)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试用期工资。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执行试用期一年的规定。新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其中,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2)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2.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在艰苦边远地区一类区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级别工资高定一个档次,在三类区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级别工资高定两个档次。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四、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5)。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聘任)技术等级(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 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 (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附表5)。
  (二)正常晋升工资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 (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 (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三)新录用工人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熟练期制度。熟练期工资标准为610元,熟练期满合格后,执行普通工岗位二档工资标准。其中,在艰苦边远地区一类区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高定一个工资档次,三类区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高定两个工资档次。
  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六、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二)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级别工资的基础上高定一个工资档次。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四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戒毒、羁押等行政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仍为公务员的,在按新任职务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已降至本职务最低级别无级别可降的,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一个工资档次。受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安排在工勤岗位的人员,在套改岗位工资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四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受行政刑事处罚仍拿生活费的人员,按原生活费标准发放,待处罚解除后,按有关文件重新确定。
  七、执行时间
  新工资制度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八、审批程序
  全区机关(含中央驻宁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审批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完成,各市县与人事厅签订工资制度改革工作责任书,人事厅根据各市县上报的人员数据进行工资套改工作,公务员登记工作完成后下达增资批复。
  九、组织领导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由自治区统一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坚持国家和自治区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地区、部门和单位等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要切实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确保我区工资制度改革的平稳进行。
  本实施意见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1:
  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   职务工资      │ │                             级别工资                         │
├────┬───────┤ ├──┬───┬───┬───┬───┬───┬───┬───┬───┬───┬───┬───┬───┬───┬───┤
│    │       │ │级别│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11│  12│  13│  14│
│    │ 工资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3020 │3180 │3340 │3500 │3650 │3820 │   │   │   │   │   │   │   │   │
│职 务 │领 导│非领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2770 │2915 │3060 │3205 │3350 │3495 │3640 │   │   │   │   │   │   │   │
│    │职 务│职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2530 │2670 │2810 │2950 │3090 │3230 │3370 │3510 │   │   │   │   │   │   │
├────┼───┼───┤ ├──┼───┼───┼───┼───┼───┼───┼───┼───┼───┼───┼───┼───┼───┼───┤
│    │   │   │ │四 │2290 │2426 │2562 │2698 │2834 │2970 │3106 │3242 │3378 │   │   │   │   │   │
│国家正职│4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 │2070 │2202 │2334 │2466 │2598 │2730 │2862 │2994 │3126 │3258 │   │   │   │   │
├────┼───┼───┤ ├──┼───┼───┼───┼───┼───┼───┼───┼───┼───┼───┼───┼───┼───┼───┤
│    │   │   │ │六 │1870 │1996 │2122 │2248 │2374 │2500 │2626 │2752 │2878 │3004 │3130 │   │   │   │
│国家副职│32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 │1700 │1818 │1936 │2054 │2172 │2290 │2408 │2526 │2644 │2762 │2880 │   │   │   │
├────┼───┼───┤ ├──┼───┼───┼───┼───┼───┼───┼───┼───┼───┼───┼───┼───┼───┼───┤
│    │   │   │ │八 │1560 │1669 │1778 │1887 │1996 │2105 │2214 │2323 │2432 │2541 │2650 │   │   │   │
│省部正职│25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 │1438 │1538 │1638 │1738 │1838 │1938 │2038 │2138 │2238 │2338 │2438 │   │   │   │
├────┼───┼───┤ ├──┼───┼───┼───┼───┼───┼───┼───┼───┼───┼───┼───┼───┼───┼───┤
│    │   │   │ │十 │1324 │1416 │1508 │1600 │1692 │1784 │1876 │1968 │2060 │2152 │2244 │   │   │   │
│省部副职│19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一│1217 │1302 │1387 │1472 │1557 │1642 │1727 │1812 │1897 │1982 │2067 │2152 │   │   │
├────┼───┼───┤ ├──┼───┼───┼───┼───┼───┼───┼───┼───┼───┼───┼───┼───┼───┼───┤
│    │   │   │ │十二│1117 │1196 │1275 │1354 │1433 │1512 │1591 │1670 │1749 │1828 │1907 │1986 │2065 │   │
│厅局正职│1410 │129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三│1024 │1098 │1172 │1246 │1320 │1394 │1468 │1542 │1616 │1690 │1764 │1838 │1912 │1986 │
├────┼───┼───┤ ├──┼───┼───┼───┼───┼───┼───┼───┼───┼───┼───┼───┼───┼───┼───┤
│    │   │   │ │十四│938  │1007 │1076 │1145 │1214 │1283 │1352 │1421 │1490 │1559 │1628 │1697 │1766 │1835 │
│厅局副职│1080 │99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五│859  │924  │989  │1054 │1119 │1184 │1249 │1314 │1379 │1444 │1509 │1574 │1639 │1704 │
├────┼───┼───┤ ├──┼───┼───┼───┼───┼───┼───┼───┼───┼───┼───┼───┼───┼───┼───┤
│    │   │   │ │十六│786  │847  │908  │969  │1030 │1091 │1152 │1213 │1274 │1335 │1396 │1457 │1518 │1579 │
│县处正职│ 830 │ 76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七│719  │776  │833  │890  │947  │1004 │1061 │1118 │1175 │1232 │1289 │1346 │1403 │   │
├────┼───┼───┤ ├──┼───┼───┼───┼───┼───┼───┼───┼───┼───┼───┼───┼───┼───┼───┤
│    │   │   │ │十八│658  │711  │764  │817  │870  │923  │976  │1029 │1082 │1135 │1188 │1241 │1294 │   │
│县处副职│ 640 │ 59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九│602  │651  │700  │749  │798  │847  │896  │945  │994  │1043 │1092 │1141 │   │   │
├────┼───┼───┤ ├──┼───┼───┼───┼───┼───┼───┼───┼───┼───┼───┼───┼───┼───┼───┤
│    │   │   │ │廿十│551  │596  │641  │686  │731  │776  │821  │866  │911  │956  │1001 │   │   │   │
│乡科正职│ 510 │ 48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廿一│504  │545  │586  │627  │668  │709  │750  │791  │832  │873  │   │   │   │   │
├────┼───┼───┤ ├──┼───┼───┼───┼───┼───┼───┼───┼───┼───┼───┼───┼───┼───┼───┤
│    │   │   │ │廿二│461  │498  │535  │572  │609  │646  │683  │720  │757  │   │   │   │   │   │
│乡科副职│ 430 │ 4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廿三│422  │455  │488  │521  │554  │587  │620  │653  │   │   │   │   │   │   │
├────┼───┼───┤ ├──┼───┼───┼───┼───┼───┼───┼───┼───┼───┼───┼───┼───┼───┼───┤
│    │   │   │ │廿四│386  │416  │446  │476  │506  │536  │566  │596  │   │   │   │   │   │   │
│科 员 │   │ 38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廿五│352  │380  │408  │436  │464  │492  │520  │   │   │   │   │   │   │   │
├────┼───┼───┤ ├──┼───┼───┼───┼───┼───┼───┼───┼───┼───┼───┼───┼───┼───┼───┤
│    │   │   │ │廿六│320  │347  │374  │401  │428  │455  │   │   │   │   │   │   │   │   │
│办事员 │   │ 34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廿七│290  │316  │342  │368  │394  │42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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