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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07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告

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07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告


  依据《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哈政令[2004]第120号)有关规定,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决定调整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时间: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新缴费基数。

  二、调整内容:调整后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2006年度哈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18775元/人标准确定,最低缴费基数相应调整为938.75元/月。即:职工月工资高于938.75元,按实际工资征缴;低于938.75元,按938.75元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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