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研究制定适合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激励机制,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要确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并根据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扩面工作专项经费。
七、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促进就业再就业
(二十三)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继续把新增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健全定期督查通报制、年终考核奖惩制、问责制,确保各项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
(二十四)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调整充实各级人民政府就业工作的领导力量,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充分履行综合协调监督管理职能,相关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情况沟通和工作协调,建立健全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二十五)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投入。从2006年起,各级财政应按不低于本级财政上年度一般预算收入1.5%的标准,将就业再就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经费除可用于国家、省、市原规定的项目外,还可用于劳动力资源调查、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运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下岗失业人员档案托管、驻外劳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实训基地建设、农村劳动者转移培训、就业再就业宣传及就业再就业专项奖励等。中央和省级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与各级资金筹集使用情况、政策落实状况及工作实效等挂钩。各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二十六)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支持他们参与组织各类就业再就业培训和服务,形成全社会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二十七)进一步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力度。各新闻媒体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再就业政策。要树立和宣传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各类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单位要重点开辟专题专栏,对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和涌现出的典型进行多角度免费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