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广泛发动和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通过资质认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基地,在有条件的乡镇要设立培训点,逐步建立运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和培训成果社会招标等市场化培训机制,引导各类、各级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订单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及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残疾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采用个人报销补贴方式,对生活确有困难、无力垫付可报销补贴部分的,由培训机构代理申请,根据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由参加培训对象或培训机构持参加对象身份证、培训工种和时间凭证、结业证(技术工种要凭职业资格证),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市600元/人、区500/人。
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服务。对持有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和创业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创业者,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应优先办理。对符合上述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凭参加培训的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报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给予一次性创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市1200元/人、区1000元/人。
(十三)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加大各级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学校的建设投入,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培训质量,并逐步依托其建立公共实训基地,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职业技能实际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操作考核服务。对就业援助对象生活确有困难的,通过初次技能鉴定时,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按省规定减半收取,免收和减收部分由市财政对培训鉴定机构给予补贴。
(十四)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开展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紧缺的高级工以上的技能型人才培训,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工程和高技能人才振兴行动,制定并落实高技能人才培训、评价、使用、待遇等相关激励政策,实现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总量大幅增加,结构明显优化,素质显著提高。
(十五)依托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大力实施“再就业培训工程”和“农民技能就业培训工程”。由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辖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有外出务工愿望和能力的农村劳动者进行登记组织,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就近定点培训机构,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实用性的技能培训。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有外出务工愿望和能力的农户,每户至少培训1人、推荐就业1人,其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的费用补贴按相应补贴政策执行。对于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的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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