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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新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或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录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认定证》的管理。“两证”统一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核发。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对象的就业能力和愿望安排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本人使用,已提供优惠扶持政策的,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及时标注;对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发证机关及时收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信息交流及协查制度。对欺骗冒领、出租、转让或伪造《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认定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强化就业管理服务,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七)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切实做好统筹城乡就业、开展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经办失业保险、实施就业援助、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明确工作职能,其人员工资、工作经费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要加快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依托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积极开展城乡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开发就业岗位,收集和发布用工信息,做好用工登记、求职登记和就业登记;登记审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及小额担保贷款人员条件;动员和组织新成长的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及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对城镇“零就业”家庭等困难对象实施就业援助;对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要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按照每人每年不少于1万元的标准由同级财政预算落实其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八)加强驻外劳务工作机构建设,加强市际劳务协作,发展打工经济。本市从事劳务工作的机构,统一接受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以便及时掌握全市劳务输出情况。基层就业管理机构应在村民委员会聘用劳务输出联络员,并挂牌上岗,协助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做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服务和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工作,相应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1000元/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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