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5、6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四)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2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及时足额归还贷款的,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再申请贷款1次,两次贷款时间累计不超过3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相应扩大贷款规模,贷款额度最多不超过10万元。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附后)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贴息累计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贴息资金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所在地财政按季拨付到承办银行,年终结算。
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不受城区、乡镇地域限制;提供反担保手续(已验收授牌的信用社区除外)的对象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和在市的中央、省属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要减少小额担保贷款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从受理到发放最长不得超过15天。
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要保持一定的规模,其中,市级保持在500万元以上,区级保持在200万元以上。
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经营场地问题。在城市规划和市政建设时,要优先考虑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所问题。由政府主导建设的贸易市场,应将不低于30%的经营摊位平价租赁给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应建立再就业基地,相对集中地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再就业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公示税费减免的项目和标准,优先为下岗失业人员服务;税费代征代收的单位,应直接从管理费、场地租赁等项收费中核减再就业政策规定减免的税费。
2、对困难人员实行就业和社会保险援助。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在2007年底之前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下岗失业两人以上的家庭及“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作为援助重点,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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