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6]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大力开发就业岗位
(一)今后五年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主要任务是:用3年左右时间,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认真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努力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加快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进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形成长效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二)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要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制定涉及全市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优先目标;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推动个体、私营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广开就业门路;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和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二、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三)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列人员发放《湖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期满仍未再就业,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就业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6、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