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
加强各级环保机构的建设,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和应急能力建设,构建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全部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完善“12369”举报中心;加快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努力形成全区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控系统;建立环境事故应急监控和重大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设备和防护装备,建成自治区应急预警指挥中心。建设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环境信息基础网络平台和环境数据传输网络系统,提高环境工程技术研发能力和环境宣传教育能力。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
六、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为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六)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和协调机制
在全区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大政协监督检查、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发改、经贸、财政、建设、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紧密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立并完善协调机制和环保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及各市、县都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环境保护联席会议组织,定期研究、协调、处理环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七)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各级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重要责任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对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环保任务和工程等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各级政府要将目标任务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项目和资金,将环境保护各项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落实到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和部门领导,落实到各排污单位。
(二十八)科学评价发展与环境保护成果
逐步推行绿色GDP核算。要不断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实行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环境质量控制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及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任期内考核,并开展领导干部环境责任审计,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和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职责的,不能参与先进评选与表彰。对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环境违法问题处理不力、甚至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环保工作,以及对因决策失误、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