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建设项目和重大政策,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环境信息公告制度,扩大社会公众参与。自治区、市、县要定期公布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情况公告,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自治区和地级市人民政府每半年公布一次本地和主要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自治区环保局要在主要媒体公布违法企业名单,强化社会监督。推行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强舆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积极引导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加强环保法律、政策、技术咨询服务,鼓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二十三)推动环境科技进步
切实加强环保科技创新,引导和促进企业逐步成为环保研发投入、成果应用和自主创新的主体,全面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大力推广应用环境治理先进适用技术,重点研发、引进造纸、化工、马铃薯加工、制药、食品等有机废水治理技术及循环利用技术,高耗能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技术,以及节水、节能和生态修复技术,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加大环境科技投入力度,环保专项资金要对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示范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各级政府每年要拿出环保专项资金的5%%-10%%专门用于环境科研。强化环境科技平台建设,环保部门要抓好1-2个为环境管理服务的公益性科研单位建设,突出抓好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等科研单位的机制和体制创新,建立省级环境科研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加强环保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环境科技人才的激励和奖励机制,努力造就一批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人才。扩大环保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二十四)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作为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深入宣传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将环境保护列入干部培训的必修课,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公务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能力。对企业管理层、在职员工进行环保培训,推行企业环保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环境宣传教育下乡”和“千村万户环境科普”活动,增强广大农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在社区组织开展环保科普宣传和日常环保活动,大力倡导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风气。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优患意识,重视环保基础教育和专业教育,提高公众环境科学知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