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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十八)以实施四大环保工程为重点,加快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实施环保项目带动战略,把重点环保工程纳入自治区“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确保自治区“十一五”黄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工程、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工程等四大重点工程项目的完成,加快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五、坚持创新,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十九)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环境执法

  加强地方环保法规建设,加快《宁夏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法进程,重点解决排污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环保执法难度大等问题。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强化环保现场执法检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实行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环境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越权执法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十)全面推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制订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各市县,并落实到具体排污单位。全面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限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严禁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切实把总量控制任务和总量削减计划落实到项目环评审批、清洁生产审计、重点区域治理、环保资金支持、环境保护工程和城市发展规划的各个方面。新建项目必须通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环境治理工程腾出总量,方可准入;改扩建项目必须做到依靠清洁生产削减总量,实现增产不增污,方可立项。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总量削减任务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二十一)制定和落实环境保护激励政策和投入机制

  研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制定鼓励环保型产品开发和环境污染治理的优惠政策。对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的环境友好企业和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企业,可申请税务部门审核,给予三年免征所得税优惠;对列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目录的资源综合利用型企业,可申请税务部门审核,给予五年免征所得税优惠;上述企业免税期满后,可享受国家西部开发15%%所得税税率优惠。对因污染搬迁另建的工业企业,可申请税务部门审核,享受三年免征所得税优惠;对重点水污染企业及铁合金、电石、水泥等工业粉尘排放强度较大的高载能行业污染治理设施的用电,执行平谷电价。对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企业治理污染所需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严重违反环保法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企业,其各类评优、评先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各级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财政支出的重要项目并逐年增加,确保环境保护投入增加比例高于经济增长水平。拓宽环保资金渠道,用好环保专项资金,加强与开发银行在环保方面的金融合作,采取建立基金、联合经营或BOT等多种融资形式,扩大社会化环保投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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