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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十二)以加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及工业园区的环境监管为重点,推进工业集中区域污染防治

  进一步加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保护工作,2006年底前完成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环评编制、评审和核准工作,2007年全面实施。制定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保护规划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基地内煤矿、电力及煤化工等行业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污染防治措施,重点预防和解决二氧化硫、工业固体废物污染及生态修复问题。切实加强工业园区项目环境监管,进一步强化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制度和项目环评管理,对不符合规划环评要求、超过区域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能力的项目,不予审批、不准开工建设;对达不到“三同时”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不准投产使用。加强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所有工业园区要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等环保基础设施,实现工业“三废”集中处置。鼓励工业园区企业采用先进污染治理及综合利用技术,形成园区内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循环链,建设清洁生产型和循环经济型的新型工业园区。

  (十三)以降低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强化大气污染防治

  加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确保完成“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到2010年全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1.1万吨以内,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得超过16.2万吨。制定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逐个明确企业脱硫目标和进度,已投入运行的所有老燃煤电厂必须在2010年上半年前投入运行脱硫设施,其中国电石嘴山发电公司1、2号机组、国网大坝电厂3、4号机组必须在2008年底前建成脱硫设施并稳定运行,对于未完成脱硫计划的电力企业予以关停,同时停止审批新增项目。限期关停5万千瓦以下小火电机组和服役期满的1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凝汽火电机组,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必须安装运行脱硫设施,并达标排放。严格新(扩)建燃煤电厂项目审批,新(扩)建燃煤电厂必须同步建设、同步使用脱硫设施,否则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加强电力企业环境监管,所有燃煤电厂必须安装与环保部门联网的烟气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强化煤焦化、冶金、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的二氧化硫、烟尘和粉尘治理力度。加快开发利用风能、水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对造成大气污染的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坚决关闭和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艺落后、环保不达标的生产设备。新建项目中,电石生产单台炉容量必须达到25000KVA以上并采用密闭或内燃方式,铁合金矿热电炉单台容量必须达到25000KVA以上并采用矮烟罩半封闭或全封闭型,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3米以上并且年生产能力达到60万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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