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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五)基本原则

  1.协调发展,互惠共赢。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2.防治结合,预防为主。按照“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要求,严格环境准入,从源头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严格控制污染排放总量,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状况。

  3.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制定并完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制度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环境执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下转第三版)

  4.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分阶段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改善重点流域、区域、城市的环境质量。

  5.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全面提高科学技术对环境保护的支撑能力,以技术创新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建立多元化环保投入机制和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完善环保制度,健全环境监管体制。

  (六)总体目标

  到2010年,全区环境质量整体有所提高,重点城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黄河干流水质进一步好转,主要湖泊水质达到景观水体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得到有效保护,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之内,重点行业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草原退化趋势有所控制,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修复面积有所增加,矿山环境明显改善,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得到初步恢复,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好转;村镇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基本建成较为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较为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

  三、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七)实施差别调控政策,统筹区域协调发展

  按照生态功能要求调整区域发展布局。对于优先开发区域,要坚持环境优先,实行更加严格的环境准入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大幅度消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减污;对于重点开发区域,要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合理利用环境容量,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对于限制开发区域,要坚持保护优先,选择对环境危害小、有利于生态功能恢复的开发方式,加强生态环境整治,发展特色经济,减轻对环境的压力;对于禁止开发区域,要实施强制性保护,严禁不符合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除从事生态保护建设、旅游服务的人员外,逐步引导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口有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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