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6)97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本溪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免疫
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加强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计划免疫服务和管理,消除免疫空白,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全国特殊人群计划免疫工作管理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
(一)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卫生、公安、工商、建设、教育、劳动保障、计生、宣传和妇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二)卫生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公安、工商、建设、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宣传及妇联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使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得到及时、有效、安全的预防接种服务。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民委员会是流动人口管理最重要的两个环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完成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工作任务。
二、明确职责,落实措施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另一个地方长期居住或短期居住满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全市流动人口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包括有计划地对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进行预防接种和对传染病流行地区流动人口进行应急性预防接种。
(一)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计划免疫相关疾病监测、疫苗和冷链管理工作,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计划免疫接种服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加以解决,不断完善和改进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计划免疫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