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构建林权抵押信贷平台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按照林业和金融业的特点及运行规律,探索建立既方便金融机构拓展支林信贷业务、有效控制金融风险,又贴近林业生产经营者和林农实际需要的林业信贷平台。一是加快推进与林权抵押贷款融资业务相关的配套改革,尽快成立林权登记管理机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林权流转平台和林业信用协会,为林权抵押贷款融资提供基础保障。二是根据《
担保法》规定,建立符合林业和农村实际的信用担保体系,并争取设立多种形式的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贷款担保基金;研究制定国家工作人员担保制度;依托农村各类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中小企业和林业经营大户,成立林业专业担保机构;探索建立以林业中小企业、林业经营大户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互助担保组织,逐步形成林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提升信贷支农的整体效益。三是建立健全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完善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制度,对信用户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化、额度放宽、服务优先和利率优惠等政策;对有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或个人实行通报、停贷等制裁措施,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大林业信贷投入力度
各县级人民银行要根据当前林业发展特点,制定对林业信贷支持的实施意见,综合运用再贷款和窗口指导等各种货币工具,贯彻落实林业信贷政策,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促进森林资源培育和林业产业发展;要做好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资金支持试点工作,促使其转换经营机制,同时还要用好支农再贷款,使其成为县域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主力军。各商业银行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授权授信管理,加大对林业的信贷投入,逐步提高全市林业贷款在贷款总额中的比重;要根据林木资产质量状况合理确定抵押率,并尽可能地提高比率,但最高不得超过70%;要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贷款手续,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五、认真开展森林保险工作
各县应成立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保险公司组成的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制定森林保险试点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森林保险按照低保费、低保额、保成本的原则,在考虑林业生产经营者和保险公司双方承受能力基础上,确定保险的费率和保额。要以林业企事业单位、造林大户和申请林权抵押贷款人为主要试点对象,逐步带动农户参与投保。同时,借助媒体广泛宣传森林保险的意义和知识,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者投保的积极性,为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六、加强对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