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改变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承包关系,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农民家庭财产所有权。
(二)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民办”是指以农民为主体,合作方式由农民选择,入组织自愿,退组织自由。“民管”是指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制定章程,按章程办事,保障成员对组织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民受益”是指通过合作经营和服务获取更高经济效益,按照盈余返还原则,增加成员收入,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三)坚持因地制宜,多样化发展的原则。要尊重群众创造,鼓励多种形式发展。可以是入股形式的紧密合作,也可以是入会形式的松散合作;可以是生产经营中某个环节的合作,也可以是产销一体化的合作;可以在本地、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合作,也可以跨地域、跨所有制形式开展合作。
(四)坚持示范引导的原则。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项新生事物,其发展需要一个过程,要充分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和农民意愿,不靠行政手段急于求成。通过试点示范,不断增强其对农民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正确引导和积极促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五)坚持市场运作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又要坚持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做到推动不强迫、扶持不干预、参与不包办。(六)坚持依法保护的原则。按照《
农业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切实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类型及发展目标
(一)组建类型农民专业大户或经纪人发起,农民自愿参加而形成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劳动与营销合作;各级科协牵头,引导农民兴办专业技术协会,引进新品种和新技术,提供技术培训,加强技术示范,统一技术标准,引导入会农民靠科技致富;配合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生产基地,农民自发兴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3个环节联为一体,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广大农户从事种养殖业生产;乡(镇)农技部门、供销社转制后兴办各类专业组织,通过发挥技术、资金、信息等方面优势,为农民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