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6〕100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和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根据
农业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05〕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03〕148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委政策研究室、辽宁省农业厅〈关于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
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围绕畜牧、家禽、中药材、食用菌等特色产业的发展,积极适应新形势,不断增强自身实力,稳步提高运行质量,获得了快速发展。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组织农民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有利于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是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互助合作,提高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有利于形成群体规模,获得更高的规模经济效益,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由之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自身特有的民办性、合作性和专业性等优势,成为农民与科研机构、技术推广部门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创新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和机制,是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因此,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