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购销渠道。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GSP规定,如实准确地填写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购销记录,严禁非法购进、销售中药材和中药饮片。
4.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对具有一定成瘾性的处方药的监督力度,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成分止咳口服制剂和盐酸曲马多制剂管理的通知》(辽食药监市发〔2006〕72号)要求,严格管理上述药品,确保特殊药品安全、合法流通。
5.加强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的监管。强化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督,及时上报、移送违法广告。加大对严重违法广告、群众投诉多和具有潜在质量隐患的品种的抽验力度。
6.紧密结合GSP跟踪检查,监督企业全面实施GSP各项规定。将专项整治行动与GSP跟踪检查紧密结合,全面检查企业执行GSP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设施设备、进货、验收、储存、出库及销售等环节是否符合GSP要求,对存在漏洞和安全隐患的,要立即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报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收回GSP证书。
7.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医疗卫生资源,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相结合,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监督网建设。
8.强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购、销、运、储等环节依法经营的情况。继续开展避孕套专项检查。严肃查处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水凝胶、博士伦护理液、美容金丝等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整顿和规范药品使用秩序
1.加大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监管力度。组织医疗机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监督医疗机构规范进货渠道,建立完整、真实的供应商资质档案,及时索取产品的检验报告书,完善仓储“五防”设施,确保购进药品安全。要改善调配条件,严格按处方调配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坚决打击非法购进药品行为,对工业氧冒充医用氧行为要严厉查处。以医疗机构制剂室技术人员资质、原辅料及成品检验、制剂工艺管理、制剂产品功能主治内容等为重点,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购进药品、擅自配制制剂、变相销售或违法使用制剂等违法违规行为。
2.强化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采购、使用、储存情况进行自检自纠。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是对采购渠道的合法性、产品使用的规范性、储存(环境)条件的符合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3.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处方行为,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监督,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逐步实行按照药品通用名处方,探索开展处方点评工作;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展临床用药监控,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的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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