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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和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和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6〕9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和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本溪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市政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职责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通过目标考核,增强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全方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构建平安本溪、和谐本溪服务。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的有关部门。对县(区)政府的考核,要按照《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辽政发〔2003〕31号)实施,对企业的考核要按照《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实施。
  三、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项监管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深入有关部门,按照年初与市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责任状的内容及考核细则,进行逐项评分。 评定档次分为先进、达标、不达标三个档次。安全生产专项监管目标管理考核分数95分以上(含95分)的,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核分数90分至94分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达标单位;考核分数89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不达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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