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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八)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二)监督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和村民的就医行为;
  (三)对本村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四)协助组织农民参加体检和建立健康档案。
  第八条 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工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的就医行为实行监督检查,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规章制度等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章 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户口在本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加。
  第十条 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须以户为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并与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书。在履行交费义务后,为每个农户建立门诊家庭账户,发给《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第十一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疗费用补偿以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十三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市或死亡的,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报告所在乡(镇)合管办,乡(镇)合管办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到市、区两级合管办办理注销等手续。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由农民个人自愿交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补助三部分构成: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交纳15元;
  (二)区、乡两级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元;
  (三)市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3元;
  (四)省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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