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6]83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雷电灾害是我市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为预防和减少雷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市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电子通讯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等大量增加,雷电灾害呈逐年上升趋势,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逐年增加。据统计,近几年,我市每年都有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事故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以上。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雷电灾害损失。
二、切实加强雷电天气预测预报工作
雷电监测、预报、预警是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也是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基础。气象部门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加强雷电监测信息资料的开发和应用研究,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大气电场等雷电监测分析和评估,不断提高预报预警水平。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支持,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雷意识、采取防雷避险措施提供帮助。
三、严格落实各项防雷减灾工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防雷减灾机构、设备设施建设作为预防雷电灾害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我市各区、街道办事处要配备专(兼)职防雷减灾工作人员1-2名,由市气象局统一管理。
对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计算机设备、网络系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设施和场所,学校、医院、商场、宾馆等人口聚集场所,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都要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安装防雷装置。
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雷装置设计和施工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严格遵守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单位必须将防雷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出具审核意见。未经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方案,应当重新报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根据施工进度,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跟踪检测。对防雷产品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的或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已安装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要做好日常维护,定期申报防雷装置的安全性能检测,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防雷装置的有效性。各地还要针对雷击伤亡事件多发生在农村、学校的特点,认真落实防范和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