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民族地区医疗卫生工作。继续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加快民族地区卫生合作体制改革步伐,加快民族地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少数民族群众健康水平。加强地方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逐步改变民族地区缺医少药和少数民族群众就医难的状况。
(4)巩固发展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积极开展少数民族群众性体育活动,提高少数民族身体素质。挖掘和继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每四年召开一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传承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三)强力推进民族法制建设
(1)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管理,建立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每年定期举办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有计划、有步骤地把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全市少数民族干部所占比例要达到中央和省规定的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及其他基层企事业单位亦应适当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
(2)继续贯彻落实各项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制定民族团结公约,维护民族团结。各大中型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学校、企业等都要设清真食堂或清真专灶,各大型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都要设清真食品专柜。切实保障少数民族依法享有的平等权、参政权和民族自治权等政治权利。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代会代表中少数民族都应占有一定比例。在评选先进、入党、招工、招干、晋级、子女就业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加快平山清真寺、朝鲜族文化中心建设步伐。平山清真寺在2007年建成投入使用,朝鲜族文化中心力争在2008年建成。
(3)大力推进民族法制建设。促进民族法制建设,把对民族事务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按照《
民族区域自治法》、《
行政许可法》、《
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等,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对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情况要加强督促检查,每年组织一次或两次检查活动。加强回民公墓管理。
(四)切实加强社区民族工作加强对基层民族工作的指导,按照不同地区和战线制定民族工作规范。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加强民族工作的基础建设,抓好工作网络建设,保证民族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信息畅通,对辖区少数民族群众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社区党组织要有专兼职民族工作干部,建立健全民族工作数据库、联络和服务制度并纳入目标考核内容。要树立一批社区民族工作先进典型,运用典型指导和推动全市民族工作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