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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深入开展争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市五年工作规划的通知

  五是民族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事业又有较大发展,少数民族的素质有较大提高。
  六是党的各项民族政策得到贯彻落实,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工作成效显著。
  七是各族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在构建和谐本溪与“三个文明”建设中取得明显成绩。
  三、主要任务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民族经济,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步伐
  (1)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工作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5〕2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辽西北地区省扶会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民族自治县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65号)精神,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贯彻意见,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和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民族地区也要自力更生,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到2010年,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要比2005年大幅度增长,GDP和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都要实现年均递增13%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实现年递增9%以上。
  (2)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修改完善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协调解决制约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继续抓好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落实帮扶少数民族贫困村责任制,增加投入,帮助贫困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脱贫步伐,力争到2010年全市民族地区的贫困村全部实现脱贫。
  (3)加快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全面实施城乡共建工程,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积极行动,每年至少投入3万元用于民族地区实施共建工程。逐步完善民族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改变农村面貌,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增加农民收入,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完成民族地区改水、改厕和建桥、修路等基础建设任务,农民新居人均住房面积要达到23平方米以上,真正把民族地区农村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4)充分发挥市民委兼职委员单位职能作用。各委员单位要积极向上级国家机关争取资金、政策,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各项事业。每年至少争取1000万元以上,重点扶持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文教卫生等事业建设。
  (5)对民族地区实行优先政策。尤其对制约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交通、能源、水利、电力、通信、农田基本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资源开发等项目,各有关单位要优先给予安排和照顾,资金投入要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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