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6]88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领导。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落实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必要措施,是扶持残疾人就业,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及时了解情况,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或缴纳保障金。财政、地税、残联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业务指导,确保征收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各类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征收。地税部门要按照《纳税人基本情况统计表》统计的职工人数,全额计征各用人单位的保障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依据地税部门计征保障金的职工人数和各用人单位申报提供的有关资料,对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已足额安排或部分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相应退返上缴的金额。
三、强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纳入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同考核。各地要将征收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每半年由财政、地税和残联等部门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稽核,对漏报、虚报、少缴或不缴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严格实行考核奖惩机制。各级地税、残联要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与征收工作人员的评优表先相结合,制定奖惩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对相关人员进行奖惩。为了进一步调动征收工作积极性,经市政府同意,根据鄂州政办发〔2006〕23号文件规定,除划拨地税机关8%的征收手续费外,另依据保障金的使用范围,按地税机关当年实际征收额的2%对在保障金征收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五、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各级地税、残联要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人员加强政策学习,熟悉精通征收业务,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做到规范操作、文明征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及办理程序等知识,增强被征收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自觉性,共同推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