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厉打击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和查封、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及时制止和惩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提请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依法严厉打击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领域中的违法行为,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质量。2010年年底前,全市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合格率要达到95%以上。坚决杜绝新的未经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违法投入使用。各级公安消防、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2007年年底前,全市消防产品市场监督抽检合格率要达到80%以上,2010年年底前要达到95%以上。
3.严肃查处火灾事故。公安消防部门要成立火灾调查专家委员会,聘请电气、化工、汽车、刑侦和法制等专业人员参与火灾调查,提高火灾事故的查清率和结案率。发生的火灾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处;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
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火灾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4.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要求,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和平安乡村、和谐乡村建设活动,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农村消防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农村火灾防范体系。全面推行“七(十)户联防”,2007年年底前全市参与联防的农户要达到总户数的80%以上,2010年年底前力争达到100%。在制订城镇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时,同步编制消防规划。结合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和能源建设等工作,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