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和完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各单位要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商场、宾馆、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加油站等5项重点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工商、文化和卫生等部门在审批公众聚集、娱乐场所时,应当审查其相应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对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应函告同级公安消防部门;对未按时整改火灾隐患的应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建设、城市规划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加强建筑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工作,从源头上防止产生火灾隐患。
4.探索建立消防安全市场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将单位消防安全信用体系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行业、系统建立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引导建立消防设施检测、火灾痕迹物证鉴定、火灾损失评估、消防技术咨询等消防中介组织,实行消防中介资质管理制度、消防职业资格制度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成立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制订《哈尔滨市消防中介组织管理规定》和《哈尔滨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强化保险手段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运用激励和制约机制,促进整改火灾隐患和杜绝消防违法违章行为。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参加保险的,不得准予行政许可。保险人要在承保前对有关保险标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在承保后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根据消防安全状况确定和调整保险费率或解除保险合同。
(二)强化消防综合治理,全力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1.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粮库、木材加工企业、易燃易爆单位和易燃建筑密集区等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治理。配合城市改造规划,优先规划改造城镇易燃建筑密集区,暂时不能改造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2007年7月底前,各区、县(市)应当全面建立起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公示、挂牌督办、整改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在整改周期内整改率要达到100%,限期内仍不能整改的坚决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