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根本出发点,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紧紧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和人民群众。
(五)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消防宣传进家庭、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工作普遍开展,消防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
(六)城镇消防规划得到有效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欠账”全部还清并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农村消防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七)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市情的消防制度,全面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保障能力,全社会抗御火灾整体能力明显提高。
(八)公安消防部队经费保障有效落实,消防站各项建设达到国家标准,消防特勤力量训练和作战体系基本形成。
(九)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达到国家标准,整体战斗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基本任务
(一)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将消防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消防安全责任监督考评办法,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考评,落实奖惩措施,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对本行政区域内经常发生火灾事故特别是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火灾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进行处理。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的综合、协调和指导职能,落实各成员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定期分析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努力消除火灾隐患。
2.建立健全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和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消防队(站)、消防装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城镇消防规划编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消防业务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各级建设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并依法监督实施。各级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确保城镇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队(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对新建小区、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应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并保证与消防规划要求相一致。各级建设、城管部门和通信公司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管理。各级教育、科技、劳动保障、安全监管和司法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法规、消防知识教育纳入教育、科普、培训和普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