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中,要建立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等制度。凡涉及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面向社会听取意见。要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作用,特别是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都要经过专家论证,或委托专家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避免盲目性。要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质量。此外,要及时受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对违反上位法规定,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相互“打架”的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要及时废止,该修改的要及时修改,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机关要主动适时地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或废止,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
要坚决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制度,已讨论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的同时,由起草部门负责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依据。
各级各部门在起草文件、确定相应管理权限时,必须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分歧较大的问题,主管领导应依法予以协调,最大程度地防止政出多门、职权交叉和重复。
制定规范性文件,须经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不按审核意见作出删改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下发。
三、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增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作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认真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在法定期限内,必须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承担复议工作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依法查清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责令履行的责令履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级复议机关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下级机关必须履行,发现不履行的,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要责令其限期履行,对拒不履行的,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