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以来,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行政执法的质量显著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我市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现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统一安排部署,重点完成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对前一阶段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回头看,将所梳理出的本级或本部门的执法事项与依据进行统一汇编后,印制成册,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布,方便群众查阅;二是各级政府确定的各行政执法主体,要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行政执法机构和岗位,并确定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以文件形式加以确定,保证人手一份、职责明确;三是要结合全省政府系统干部大会精神,建立健全包括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在内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配套制度,尤其要建立起完善的行政执法情况的评议考核机制,初步形成环环相扣的评议考核体系。行政执法考评要以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评价和满意程度为标准,考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二、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面和审查质量
省人民政府2006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
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各自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的审查办法,最大程度保证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凡属非国有财产征收、公民财产权与人身权的限制与剥夺,以及涉及国家财政、税收、补偿标准、基本劳动保障等属立法权的事项,市县两级的规范性文件均不得擅自作出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事项,市县两级的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与之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