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对其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三年内由财政部门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全额补助。
(六)税费扶持
1.对棚户区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在棚户区改造腾出的土地创建市场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其从事货物(含农产品)销售、提供应税劳务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以家庭手工作坊方式从事手工编织等收入,以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经纪人收购并销售手工业产品收入,比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每户(人)每年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8000元。
3.对为安置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创建的再就业基地,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按实际招用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每人每年定额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4800元。
(七)特定政策
1.帮助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就业和培训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对居住偏远、生活困难的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和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的,用人单位或培训单位可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的比例提高岗位工资或培训补贴标准,用于解决其就业中的特殊困难问题,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解决。
2.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以及部门公共设施、门市房租金和一定的区财政补贴,除用于管理人员的工资外,其余部分要全部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做到“以区养区,以人养人”。
五、督促检查
加大对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考核力度,实行定期调度和定期督促检查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每月召开一次援助棚户区居民中的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工作调度会,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每季度调度一次,市政府将援助棚户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工作纳入绩效监督考核范畴,每半年监督考核一次。对援助棚户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工作没有按要求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不断完善监督核查机制,采取调度、通报、抽查、走访等多种形式,检查援助棚户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工作落实情况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