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1.对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回迁小区内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在政府开发的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由县、区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应承担部分),给予全额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纳入市政府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的,市财政按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70%给予补助。
2.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被企业招用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县、区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应承担部分),按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纳入市政府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的,市财政按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30%给予补助。
3.对2007年底前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4050”人员,本人申报实现灵活就业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养老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或续保,按省规定的缴费基数,给予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60%的补贴;医疗保险参加大病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按政府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
(二)就业培训补贴
1.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具有普惠制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针对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特点和需求,向每位要求接受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对象,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所需费用先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垫付,经市劳动保障和市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向培训机构拨付培训补贴。
2.对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达到劳动年龄尚未就业的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提供一年以上免费就业技能培训。
(三)职业介绍补贴
对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的,按照稳定就业人数,给予职业介绍机构每人100元-200元职业介绍补贴。
(四)劳务输出补贴
对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到域外与境外就业的,按照输出人员数量给予一定的补贴,每输出一人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给予组织输出单位200元的补贴。
(五)创业扶持
1.经工会、妇联、共青团推荐的创业带头人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在推荐单位提供相关培训证明、信用保证、承诺与担保机构共同实施担保后管理的基础上,担保机构可取消反担保,直接为其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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