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劳动力市场功能,提供更多的岗位信息。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县(区)劳动力市场建设力度,完善服务功能,2007年,市、县(区)劳动力市场要全面实现省建设标准,即市本级中心市场要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平山、明山、溪湖区要分别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两县及南芬区要分别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棚户区回迁居民集中的地区,要积极筹建县(区)级劳动力分市场,完善乡(镇)、街道劳动力市场功能。2007年,全市要实现市、县(区)、乡(镇)及街道、社区信息系统四级联网,全面提高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能力,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2.开展送岗进社区、进家门活动。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和准确掌握棚户区回迁情况,棚户区回迁居民达到一定规模(200户以上)后,市、县(区)要定期组织召开棚户区专场就业洽谈会,开展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培训登记、用工招聘等活动,引导帮助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3.实施“零距离”服务。街道、社区要开展经常性的以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四送”活动,把工作做到棚户区回迁居民家里,把援助内容落实到每个人。各县(区)都要在劳动力市场设立棚户区就业服务窗口,加强援助棚户区回迁人员就业的协调工作,开通援助服务热线电话,提供咨询服务,确保每个棚户区回迁地区就业信息畅通、服务到位、不留死角。
4.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棚户区回迁社区要积极参与全市组织开展的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逐渐完备的同时,在本社区范围内通过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创办各类社区服务业、开办小型企业、组织自谋职业、开展劳务派遣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以及有针对性地免费为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愿望的棚户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帮助他们转变择业观念、增强市场意识,扶持援助本社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有就业岗位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收入,力争年内实现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率达到85%以上,社区内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各项就业援助政策落实率100%。
(四)设立专项资金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促进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对援助棚户改造地区回迁人员就业实行重点倾斜。市、县(区)都要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援助棚户改造地区回迁人员就业工作。要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占用,为援助棚户区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四、援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