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健全环保协调和考核机制。落实齐抓共管举措,建立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环保部门作为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负责统一环境规划、统一执法监督、统一环境信息发布。经济综合部门负责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公安、建设、教育、国土、卫生、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贯彻实施《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定期协商、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体系。分解量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市目标办将各项量化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进行考核。
20、严格环境管理。各类专项规划及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必须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评的规划不得审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评审批“一票否决制”,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律法规、清洁生产要求、选址不符合各类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不得供电。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乡镇实施区域限批,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未建成环保设施的不得试生产,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不得正式生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从本企业和本地区调剂获取,没有获得总量指标的项目不予审批。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严格执行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对在役放射源实行挂牌管理,对退役放射源及时收集处理。切实加强职业卫生,抓好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和安全处置,积极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建设,完善医疗废物暂贮设施,确保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严格依照国家规范要求,落实生产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单位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21、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严格查处违反“三同时”制度、不执行环评要求和措施、不正常运转污染治理设施、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无证或超总量排污、违规采矿选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未经环保部门依法审批或验收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与生产,或限期整改完善,限期拆除恢复。加强重点企业环境现场监管,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严格执行排污收费制度,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依法打击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污染重的小钢铁、小水泥、小造纸、小化工,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22、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规范环保人员管理,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建立全市环境监控中心,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及时发布环境质量信息、环境状况预报信息和环境预警信息。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饮用水源水质监测预警系统、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综合指挥系统、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积极开展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环境灾害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