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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决定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决定
(鄂州政发[2007]10号 2007年3月13日)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宜居城市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总目标,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坚持集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的方针,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和污染全过程控制;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建设有较强环境竞争力的城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建设经济快速增长、资源合理利用、生态良性循环、城市环境优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宜居城市。
  2、工作目标。力争用3-5年时间,建设成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其中:节能降耗减排取得实质性成效。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用水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小于全国平均水平,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大于90%,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每年下降2%以上。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每年大于310天,洋澜湖和新港恢复水体划定功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55dB(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小于70 dB (A)。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9平方米以上,水土流失面积控制在国土面积的10%以内。城市环境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城市生活污水集中二级处理率大于8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大于85%,危险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二、开展专项治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3、推进钢铁行业改造治理。加快产品转型升级,完善冶金产业发展链。进一步推进鄂钢板材项目的开发建设,改造升级现有炼铁炼钢生产设施,2008年淘汰使用时间过长、污染防治较难的转炉、高炉,完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和资源循环利用设施,推进主要生产设备优良化、生产技术现代化、生产方式清洁化,实现全过程节能降耗并控制污染物排放。2007年前全部淘汰钢铁企业300立方米以下的高炉,改造或配套电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加大特钢企业的污染治理力度,坚决打击地条钢和开口锭的违法生产行为,降低单位GDP能耗和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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