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终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成考核组,对本年度各责任单位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按考核得分情况进行评先奖优。
(三)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伤亡事故统计表,采取查看查阅有关资料、纪要和深入企业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同时要结合全年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四)考核采用百分制,控制指标70分,工作目标30分。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评为先进单位,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单位;得分在59分以下的为未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及驻市各大企业的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先进单位,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单位。
(五)凡年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非煤领域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为未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单位,实行否决。
四、奖惩
市政府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按照奖惩对等的原则,在奖励先进的同时,要加大惩处力度。
(一)奖励
1、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并评为先进单位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分别奖励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10万元〔其中县(区、市)长、分管安全的副县(区、市)长每人奖励2万元〕;非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5万元〔其中县(区、市)长、管委会主任,分管副县(区、市)长、管委会副主任每人奖励1万元〕。
2、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分别奖励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5万元〔其中县(区、市)长、分管安全的副县(区、市)长每人奖励1万元〕;非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3万元〔其中县(区、市)长(管委会主任),分管副县(区、市)长(管委会副主任)每人奖励0.5万元〕。
3、对各产煤县(区、市)当年未发生3人以上煤矿事故,且死亡人数未突破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煤矿死亡控制指标的,按上述1、2条奖励标准加倍奖励。
4、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并评为先进单位的市安委成员单位和市直有关部门分别奖励2-3万元;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部门分别奖励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