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按照事故统计报告要求,每月按时向市有关部门上报事故统计报表。发生伤亡事故后,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积极组织抢险。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的事故要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结案;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乡(镇)煤矿,县(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晋政发[2004]14号和晋政发[2004]44号文件要求,依法吊销“四证”,由政府收回采矿权重新公开拍卖,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落实事故处理综合批复意见。
(6)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企业按有关要求提取、使用各项安全费用。
(7)整治安全生产,落实安全责任,严密监控以煤矿为重点的高危行业,依法查处“三违”现象,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开采的现象;提高工作效率,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严肃查处利用行政审批权谋取个人私利的腐败行为;坚决惩处事故背后隐藏的领导干部投资入股煤矿、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
(8)完成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务。
(二)市直有关部门和驻市十大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市直有关部门及驻市十大企业的控制指标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分别制定,依各单位签订的2007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执行。
二、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签订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驻市各大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驻市各大企业必须按照责任承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并将考核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乡、村及企业、班组、个人。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全市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控制指标的完成。
三、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考核
(一)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各县(区、市)人民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每季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有关相对指标因受有关部门统计时限的限制,每年统计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