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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区及制定部门在文件发布之日起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备案文件3份。
  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或事实依据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职权,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规定不适当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的要求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通知制定机关处理。
  (五)发文机关不具备发布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前款第(二)、(三)、(四)项有关处理决定或者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相应的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定期对施行中的规范性文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发现规范性文件施行中存在法律依据、实体规范、职权划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错谬,应及时将意见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发文机关报告。
  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上位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施行中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较大,发文机关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并按原发文程序作出相应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按年度清理和汇编,对于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按原发布程序向社会宣布。
  第二十条 市政府签定合同(协议、意向书,下同)和市政府鉴证市政府各部门及市政府派出机构签定的合同,在合同当事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正式签定合同之前,应将合同草案文本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合同草案文本的审查,并向市政府提出法律意见书,同时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报请分管副市长审签,重大事项报请市长签批。
  第二十一条 垂直管理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按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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