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6、本级机关无权设定的其他规范。
(二)可行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必须切合实际,能够执行。对重大的、涉及全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举行听证会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规范性审查。所规定的事项属于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一致,制裁部分和假定、处理部分对应,权利和义务界定适度,涉及多部门业务或者关系的意见统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科学性。
(四)行文审查。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表述,每条可分款、项、目。款不用数字标出,以另起一自然段的方式表示。项和目按照公文层次标示方法冠数字排列。条文较多需分章节的,每章至少两节,每节至少两条,篇幅较长的一般应直列条文从头至尾连贯排列,并合乎逻辑。
(五)文字审查。使用标准、规范化语言,不得使用方言、不得比喻、夸张和形容。尽量避免文字重复。对于重要的词汇,应有明确的定义和说明,不滥用简称,无双关语。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规范性文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重大、涉及面广的规范性文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或修订后,由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长签发。
第四章 制发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签发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负责组织打印、校对、分发和存档。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应面向社会公开。
规范性文件的公开采用纸质文本、电子文本及其他方式,刊登在相应的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平台上,方便公众及时查阅。
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规范性文件公开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备案、审查、评价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制度。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文件发布之日起5日内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文件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