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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

  (三)民主决策原则;
  (四)科学决策原则;
  (五)不重复发文原则;
  (六)一文一事原则。

第二章 起草

  第六条 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市政府组成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负责起草;市政府组成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要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市政府设定规范、制定行政管理措施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依据法,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废除文件、解释机关、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第八条 涉及市民切身利益及专业性领域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应事先通过召开专题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三章 送审

  第九条 报请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纳入市政府办公室年初的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
  第十条 各部门按照发文计划规定的时间向市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同时,一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起草说明;
  (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及有关背景材料;
  (三)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四)听证会、论证会的举行情况。
  凡作出的规定与有关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或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必须在送审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送审时,文字稿件不得少于十份并附电子文本。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应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合法性审查。送审文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的行政管理措施相矛盾,不得创设下列规范:
  1、剥夺、限制公民权利或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公民义务;
  2、剥夺、限制合法机关、组织的法定权能或违法赋予非有权机关、组织权能;
  3、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或超出规定的处罚幅度;
  4、《鄂州市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以外的行政许可和已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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