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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7]3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经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2007年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望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三日

鄂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鄂州市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行政工作中,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等。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报备工作,并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
  市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报备工作。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采取以下形式:
  (一)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称“规定”;
  (二)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制定程序性规定称“细则”;
  (四)对某项工作的操作制度作具体规定称“规则”;
  (五)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六)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七)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循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制统一原则;
  (二)人民至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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